|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臖)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日审议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关于应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引起委员们的热议,一旦应登记非机动车种类得到明确,众人关注的电动车能否上路的答案也将揭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这项规定把电动自行车能否上路的决定权交给了省级人民政府。在昨日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建议增加规定:“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这项规定,在依法确定应当进行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的同时,也可以使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又不属于登记范围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草案》还规定,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对于机动车考试自带车辆的问题,《草案》规定: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自带车辆考试。自带车辆必须符合考试用车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考试用车条件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考训场地予以告示。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初审认为,自带车辆考试应当贯彻信息公开原则,保护应考人员知情权,使这一便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此,法制委建议增加“告示”的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为保证机动车驾驶人的知情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以便于机动车驾驶人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停车泊位被撤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为此,《草案》增加规定:施划停车泊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未及时撤销交通标志、清除交通标线,导致当事人在撤销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不得实施处罚。 |